人民財評:未成年人大額消費,商家要盡責提醒
孩子花大錢買了玩具卡片,家長能否追回錢款?近日,某地消保委針對一起典型消費投訴發(fā)布了相關消費提示,使這一話題受到公眾關注。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民眾生活條件不斷得到改善。相應地,未成年人在家庭中能夠接觸乃至可以支配的錢財數量,相較10年、20年前有了較大提高。當前,商品供給更加豐富,信息獲取極大方便,支付手段便捷多樣,這些都為未成年人自己進行消費提供了有利條件。未成年人還處于成長發(fā)育階段,心智未完全成熟,往往由于一時沖動等原因進行消費。一旦此類消費事后不被監(jiān)護人認可,未成年人可能受到責備,而相關商家則面臨監(jiān)護人要求交易行為無效甚至追責的情況,造成糾紛。
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作為經營者,在處理未成年人的消費行為時,需要加以辨別,避免因違反法律讓自己陷入困境。
受理前述投訴的消保委提醒經營者,面對消費者是未成年人的時候,合適的商品是可以交易的,而對于未成年人的過度消費應該主動詢問,消費行為是否得到家長的同意,要勸導未成年人不要進行此種消費。
應該說,這個提醒是正確的,既強調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也兼顧了經營者的正當權利。如果經營者疏于主動詢問,未能做到合理盡責,那么在遇到訴訟時,有可能因存在“過失”而承擔相應責任。人民法院一旦確認未成年人的購買行為無效,經營者將面臨退還消費者支付的貨款,而取回的商品無法再次銷售,由此產生的損失將由經營者自行承擔。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保護他們健康成長,包括商家在內的全社會都應盡到責任。同時,未成年人的成長不是在某個瞬間完成的,需要一個過程,這當中包括學習如何接觸融入社會、獨立完成社會行為。消費行為作為社會行為的一種,對未成年人培養(yǎng)樹立消費價值觀、建立對社會更全面的認識,有重要的作用。在遇到未成年人提出消費要求時,經營者做出盡責提醒,既是對保護未成年人盡到了社會責任,同時也維護了自身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應該大力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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