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還是輕一些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都直接侵害了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同時,也破壞了國家賦予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政策環(huán)境和制度環(huán)境
記者從人社部獲悉,《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近日公布,《辦法》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起,各級人社部門將對克扣工資、不繳納社保、違反休假規(guī)定的企業(yè)行為定期向社會公布,加大懲罰違法的力度(9月13日《光明日報》)。
據報道,《辦法》確定了社會公布的事項標準,并且列舉了7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這7類違法行為包括: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jié)嚴重的;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的;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guī)定等,都是現實生活中常見的現象。比如,一些用工單位,單純從自身節(jié)約成本出發(fā),無視勞動法的規(guī)定,自己制定了一套有損勞動者利益的“土政策”“土規(guī)定”,特別是一些用人單位喜歡依照這些“土政策”“土規(guī)定”來行事,把勞動者看作是自己可以任意擺布的“木偶”,輕則隨意延長勞動時間,重則任意克扣勞動者工資。這些“土政策”“土規(guī)定”,實際上都屬于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但是,由于勞動者受制于用人單位,有時面對用人單位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規(guī)定,也只能忍氣吞聲或者敢怒不敢言。
其實,無論是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還是輕一些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都直接侵害了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同時,也破壞了國家賦予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政策環(huán)境和制度環(huán)境。說句不客氣的話,這是想方設法在勞動者身上“揩油”,從勞動者那里“巧取豪奪”。近年來,各地發(fā)生很多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比如,有的老板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導致引發(fā)討薪性質的群體性事件;有的以一紙決定違法開除患病的勞動者;此外,還有的違反女性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guī)定,對女職工進行刁難、限制等等。當然,還有一些用工單位,不依法足額給勞動者上保險,偷工減料,蒙混過關。上述種種做法都讓勞動者感到不公平,也感到很傷心。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將于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7大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將向社會公布,這對廣大勞動者來說,無疑是一個重大的利好消息,有《辦法》為勞動者撐腰,將有效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過,筆者以為,僅僅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還不夠,還應當針對社會上出現的眾多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采取更有力措施加以遏制。一方面,要對那些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懲戒,不僅要將用人單位納入信用評價體系,而且要提高其違法成本,讓違法的用人單位臉上無光,聲譽受損。另一方面,就是要鼓勵全社會大膽舉報各種各樣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營造敢于揭露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良好氛圍。勞動者是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當事人,舉報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最有發(fā)言權,只有鼓勵勞動者大膽舉報,積極舉報,才能讓用人單位有所忌憚,不敢再推行侵害勞動者利益的“土政策”“土規(guī)定”。
當然,除了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公布和懲戒之外,勞動部門還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管理制度的監(jiān)督檢查,特別是要重點查處那些違背國家勞動法的各種“土政策”“土規(guī)定”,并且勒令用人單位把那些“土政策”“土規(guī)定”廢止。如果不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jiān)督,任憑用人單位自創(chuàng)內部“土政策”“土規(guī)定”來實施對勞動者的管理,那么,用人單位的法治意識就不會得到提升,侵害勞動者利益的事件也還會不斷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