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在22日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進行違法勞務派遣。
“共享用工”是新冠疫情下出現(xiàn)的一種新型合作用工方式,即一些暫時無法復產(chǎn)的企業(yè),將員工以短期人力輸出的形式,調劑給其他需要用工的企業(yè)。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人力資源配置效率,緩解了人員富余和短缺同時存在的矛盾,為有關企業(yè)紓困,使勞動者復工、勞有所得。
然而,新事物也可能衍生新問題。首先,“共享用工”與勞務派遣有相似之處。以往一些勞務派遣就曾出現(xiàn)同工不同酬、勞動者合法權益受侵犯、派遣單位和實際用人單位相互“踢皮球”的情況。此次,人社部更明確“不得誘導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以規(guī)避用工責任”,說明某些單位可能耍新花招。再加上,“共享用工”多集中在制造業(yè)、物流配送、客服等勞動密集型行業(yè),從業(yè)者博弈能力有限,遭遇勞動侵權,可能維權難。
人社部表態(tài),無疑是為參與“共享用工”的勞動者撐腰,更是告誡原用人單位和借調單位別搞“歪門邪道”。
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人社部已然發(fā)布政策口徑——“共享用工”不改變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原用人單位應保障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等權益,還要督促借調企業(yè)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和工作任務,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換言之,在“共享用工”的過程中,原用人單位別試圖脫責,該依法保障的勞動者權益一項都不能少,若勞動者權益受侵犯,追責時原用人單位“跑不了”。
政策還明確,“原用人單位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借出員工”,直指原用人單位多收“調劑費、借調費”,少付或克扣員工報酬,避免勞動者辛勤付出被壓榨。借調單位更須遵規(guī)守法。“共享用工”合作企業(yè)之間可簽訂民事協(xié)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白紙黑字以免扯皮,更具有法律效力。劃定紅線禁區(qū),消除模糊地帶,防止“渾水摸魚”。
就業(yè)是最大的民生。7月2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也指出“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yè),促進增加居民就業(yè)和收入”。對于各種有利于就業(yè)的因素和方式,國家和有關部門都會大力支持促進;對那些不利于就業(yè)的問題、甚至是人為掣肘,管理部門不可能坐視不理。人社部將繼續(xù)跟蹤了解“共享用工”發(fā)展情況,督促各地加強對企業(yè)“共享用工”的指導和服務,促進“共享用工”規(guī)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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