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有三地被曝出將失獨家庭列為掃黑除惡摸排對象;后又有某地幾位村民因在城中村改造搬遷項目中未按時把墳遷走,結果社區(qū)居委會以文件形式告知“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當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依法制裁”……近段時間以來,在識別界定哪些人屬于“黑惡勢力”方面,基層的個別地區(qū)和單位、個別干部似乎有點“隨心所欲”。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已經一年多,取得了豐碩成果,這一點毋庸置疑。但隨著斗爭不斷深化,也出現(xiàn)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對提高涉黑涉惡案件辦理質效、依法準確及時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等提出了新要求。比如,基層執(zhí)法人員的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需要加強,準確掌握相關法律政策的界限,特別是在惡勢力和“軟暴力”違法犯罪認定,依法打擊“套路貸”、處置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等方面還亟待進一步明確、細化,等等。
針對這些問題,全國掃黑辦近日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guī)定,明確了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和懲處規(guī)定,劃出了更清晰的執(zhí)法準繩——要把有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作為審查判斷惡勢力的重要標準;單純?yōu)槟踩〔环ń洕娑鴮嵤┑倪`法犯罪,不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加大對黑惡勢力實施“軟暴力”犯罪的打擊力度……一項項細致入微的規(guī)定,既體現(xiàn)依法從嚴懲處精神,又防止人為拔高認定標準、擴大“打擊范圍”。
官方標準明確了,貫徹執(zhí)行就不能跑偏。本文開頭列舉的幾起荒唐例子,暴露出個別單位和干部工作簡單粗暴、作風漂浮等問題。然而,涉事單位給出的解釋大都是審核把關不認真,相關干部法律知識掌握不夠、對掃黑除惡政策理解有偏差等。這樣的解釋恐怕很難讓群眾滿意,說白了還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惹的禍。掃黑除惡的具體執(zhí)行者,必須認真吃透中央關于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關要求,堅持實事求是,依規(guī)依法履行職責。在實踐中,務必仔細思量:對黑惡勢力如何做到精準識別、精準打擊?是否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有關證據規(guī)定?權力行使過程中是否受到了有效監(jiān)督?
須知,基層治理本就是精工細活。任何一刀切、粗線條,對中央政策的囫圇吞棗、歪曲執(zhí)行,都要堅決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