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草案20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公眾提出,應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為加大違法成本,草案二審稿提高罰款額度,規(guī)定生產銷售假劣疫苗最高可罰3000萬元人民幣。
去年到今年,有關疫苗的立法受到社會高度關注。其中,相關法律草案不斷修改的特點之一,是對假劣疫苗的罰款額度不斷提高。根據現行《藥品管理法》規(guī)定,生產、銷售劣藥的,罰款標準是“一倍以上三倍以下”。過去對假劣疫苗的罰款額度就是參考這一規(guī)定。
去年正在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草案中有“疫苗條款”,該草案把生產、銷售劣藥的罰款標準提高到“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很多人認為,對假劣疫苗罰款也應參考這一標準,相比原標準,這一罰款額度提高了5倍,獲得輿論肯定。現在,疫苗管理法單獨立法,最高處罰貨值金額的30倍,體現了加大對違法行為懲處力度的立法宗旨。
相比現行處罰標準,對于假劣疫苗的罰款,疫苗管理法草案的罰款額度上限提高了10倍。而且,該草案二審稿中規(guī)定,假劣疫苗貨值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足一百萬元的,并處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假劣疫苗罰款額度的“步步高”,既體現出疫苗不同于一般藥品的立法思路——對疫苗的管理比藥品更嚴格,也體現出立法者高度重視各方意見——包括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公眾均提出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偟膩碚f,體現了立法“步步嚴”。
立法“步步嚴”是一種進步。這不僅說明立法者對假劣疫苗的社會危害認識更加深刻,也折射出這部法律的立法博弈不是很激烈,相反形成了一種共識——對假劣疫苗加大處罰力度。雖然尚不清楚后續(xù)法律草案如何變化,但目前呈現的“步步嚴”令人欣喜。
無論是生產、銷售假劣疫苗,還是其他假劣商品,生產者與銷售者無不是為了私利。打假治劣的最有效的辦法是提高違法成本,讓生產者與銷售者不敢想、不敢做。疫苗管理法草案對假劣疫苗罰款額度“步步高”,充分體現了這一立法思路。
有關方面對長春長生疫苗事件開出的罰單,已經折射出從重處罰的思路——罰款91億元是頂格處罰罰單,獲得了輿論肯定。但由于現行法律存在局限性,還不是最理想的罰款額度。一旦疫苗管理法草案正式獲得通過,對類似案件的罰款額很可能再創(chuàng)紀錄。
罰款只是處罰手段之一,除此之外還有懲罰性賠償等處罰。根據此前公布的疫苗管理法草案規(guī)定,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明知疫苗存在質量問題仍然銷售,造成受種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種者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但還需要明確懲罰性賠償標準,這個標準也應該體現出從重原則。
可以說,對假劣疫苗加大違法成本是應有之義,因為再嚴厲的處罰也不是目的,而是為了震懾違法者,不讓其自我傷害、危害社會。疫苗安全關乎公眾生命健康,再嚴厲的處罰也換不回某些受害者的生命與健康。所以,法律層面對違法者處罰越重,震懾作用越明顯,越有利于保護公眾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