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摑公交司機判4年,不懂法更危險
背景:5月9日,備受社會關(guān)注的女乘客陳某榮掌摑?30路公交車司機一案在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dāng)庭宣判,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榮有期徒刑4年。
北京青年報發(fā)表夏熊飛的觀點:因質(zhì)疑司機多收了一元車費而掌摑正在開車的司機,代價是4年有期徒刑,這樣的教訓(xùn)的確足夠深刻;蛟S也有人會問,并未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員傷亡,判刑4年是否過重?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造成十多人身亡的教訓(xùn)依然歷歷在目。除了這起影響極其惡劣的事故,其實還有很多未造成重大傷亡的干擾公交司機正常安全駕駛的行為。海恩法則認為,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從這個意義上說,陳某榮掌摑公交司機,可算是嚴重事故背后的29次輕微事故之一。如果我們對這次輕微事故掉以輕心,以未造成交通事故與人員傷亡就輕判甚至一筆帶過,那就會有更多類似行為上演,直至下一次“公交墜江事故”出現(xiàn)。很多時候,此類行為造成的后果是平安還是災(zāi)難,可能就只在一線之間。制度與法律法規(guī)要做的,不是在結(jié)果確定為平安或災(zāi)難后再事后追責(zé),而是確保無人敢去以身試法,讓公共安全陷入任何可能的險境。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法院判處陳某榮4年有期徒刑,于法有據(jù),不存在量刑過重的情況。陳某榮為自己的不理智行為付出了沉重代價,但愿這起判決也能給所有人以警醒,切實做到文明乘車安全出行,尊重公交司機,杜絕車廂暴力。
小蔣隨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行為犯,而非結(jié)果犯。換言之,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gòu)成該罪。所以,如果有人覺得,干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沒造成嚴重后果,似乎就“沒事”,實質(zhì)是不懂法。這不光是嚴重誤解,而且覺得“無所謂”的人,更可能將自己置于違法犯罪、害人害己的邊緣。刑法還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而,陳某榮掌摑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被判有期徒刑4年,不冤。要是真造成嚴重后果,就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了。如果有人對本案判決“不理解”,會引出另一個問題——全面依法治國,不懂法的隱患很大。普通人固然不能像法律專業(yè)人士那樣精通法律,但至少要知道哪些“紅線”不能觸及。這也給普法帶來啟示?紤]到很多人不會去看法律專業(yè)書籍,傳統(tǒng)的上街散發(fā)宣傳材料比較低效,而手機與新媒體大行其道、受眾面廣,有關(guān)方面是不是可以制作動漫、圖解、短視頻等,告知公眾更多法律常識?本例這種典型,普法更應(yīng)學(xué)會“蹭熱點”。這方面,@中國消防做的就不錯。相信很多人一下就會記住,從中得到警示,未來就可能避免“沖動是魔鬼”,給公共安全增加更多積極因素。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cè)重,只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