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報復打老師”別止于懲處
背景:近日,備受關注的“20年后攔路打老師”一案在河南欒川縣法院開庭審理。檢方的起訴書稱,常太(化名)在公共場所出于報復動機,當眾攔截、辱罵、毆打中學時的老師張林(化名),并有意錄制視頻傳播他人觀看的行為,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在1年6個月到3年之間進行量刑。但考慮到其有“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等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庭并未當庭宣判。
新京報發(fā)表楊宜桐的觀點:從庭審現(xiàn)場看,被告人談起過往經(jīng)歷數(shù)度流淚。20年前被老師羞辱式體罰,20年后攔路打回去,這樣的“快意恩仇”到底是“君子報仇”還是“行私刑”,在網(wǎng)上引發(fā)了諸多爭議。毫無疑問,在道德層面,無論是昔日的教師體罰還是如今的學生施暴,都會接受師德與“尊師”倫理的審視。但在此事由私事變?yōu)椤鞍浮焙,也必然要接受法律維度的評判。雖然最終結果如何,還有待法院給出公正判決,但各方態(tài)度也指向了一點:法治社會不會容忍以公然的暴力報復“私力救濟”,即便是持有所謂的“正當理由”。更深層次的社會心理基礎則在于,體罰的由頭激起太多人的共情與痛感——在這新聞下面,很多網(wǎng)友都開啟了“打撈童年陰影”模式,對小時候被體罰的控訴帖比比皆是。相信在法律與輿論的輝映下,該案最終也能形成雙面啟示:既對動輒訴諸暴力的做法形成警示,也能推動“育人者不能充當暴力行為的策源地”成為共識。只有秉持法治之精神、人本之理念,該訴諸法律的訴諸法律,才會有效定分止爭、化解心結,類似不無極端的現(xiàn)象,才不會再次刺痛我們的視線。
小蔣隨想:無論出于何種原因,當眾辱罵、毆打他人都是不被法律允許的。同時,這個案子最終怎么判,會考慮具體案由、情節(jié)、社會影響等等。畢竟,“法不外乎人情”,法律不會超出人倫、道德、情感之外。此事激起一些人的“共情痛感”,也給教育部門、為人師者敲了警鐘。從教育規(guī)范看,老師不能對學生進行體罰,更不用說對學生實行其他類型的“摧殘”。但在現(xiàn)實中,仍有個別老師干了嚴重有違為人師表的事,在幼小的學生心中產(chǎn)生難以撫平的創(chuàng)傷,甚至持續(xù)一生。而且,由于學生和老師的地位不平等,一些傷害長期隱而未發(fā),得不到妥善處理,這是需要教育部門高度關注的。換句話說,像本案中的當事人,如果在孩提時代受到的傷害能被及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或許就不會出現(xiàn)今天的惡行與惡果。當然,本案沒有如果。但是,當下更多孩子的權益應該得到充分保障。保障不能停留在口頭或紙上,而是應有現(xiàn)實的渠道和措施加以確保;蛟S,這才是超出個案本身、更大的社會價值所在。不要讓孩子的童年留下不該有的陰影,是全社會的責任。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只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