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上“失信黑名單”、學校招生先看學生父母是否失信……日前,國家發(fā)改委新聞發(fā)言人回應“信用機制可能會被濫用”問題時強調,信用體系建設要防止失信行為認定和記入信用記錄泛化、擴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單”認定和實施失信懲戒措施泛化、擴大化,防止包括個人信用分在內的其他信用建設舉措應用泛化、擴大化。
注重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現代文明國家的重要特征。順應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趨勢,建立信用管理體系,形成信用環(huán)境與信用秩序,對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大有裨益。盡管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起步較晚,但這項制度一經發(fā)力,即發(fā)揮了不容忽視的積極作用。
比如,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后,一度讓人無可奈何的“老賴”,如今是時時受限、處處“碰壁”。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他們不得坐飛機、乘高鐵,不得貸款、新辦公司等。據統(tǒng)計,從2013年10月至2018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累計限制1746萬人次購買機票,限制547萬人次購買動車票、高鐵票。失信懲戒機制有如一條無形枷鎖,是對付“老賴”最有效的利器。
當然,失信懲戒機制的構建,也不完全針對欠債不還的“老賴”。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于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非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發(fā)票,逾期不履行證券期貨行政罰沒款繳納義務和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在飛機上尋釁滋事、在機場安檢中堵塞、強占、沖擊安檢通道以及毆打他人、在機場安檢中查出隨身攜帶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危險品(藏匿打火機)等被處以行政處罰,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qū)域吸煙,無票乘車、越站(席)乘車且拒不補票等人員,都可能成為失信被懲戒的對象。
然而,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特別是失信懲戒機制的“提速換擋”,“信用機制被濫用”的擔憂也隨之而來。一些地方隨意降低失信認定的標準。比如某市規(guī)定,一年內5次闖紅燈,將構成一般失信。之后,媒體報道某市民一個月內騎共享單車闖紅燈7次而被列入了“失信黑名單”。其實,公民闖紅燈,所違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依法接受行政處罰即可,要求其承擔失信懲戒的后果,顯然有違“一事不二罰”的法治原則。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客觀而言,固然與一些地方理解錯誤有關,但從根子上看,的確有立法不足的因素。近年來,盡管在國家層面陸續(xù)制定了《征信業(yè)管理條例》《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規(guī),出臺了《關于對失信被執(zhí)行人實施聯(lián)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文件,上海、浙江、河北、湖北、陜西等省市也陸續(xù)出臺了地方信用法規(guī),但還缺少一部起到統(tǒng)領規(guī)范作用的社會信用法律。
立法是社會的減震器。期待這部研究論證中的法律及早出臺,明確規(guī)范失信行為認定的標準、程序,以及守信激勵、異議解決和失信修復等內容,讓動輒上“失信黑名單”成為陳年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