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如何避免“通緝信息錯誤”現象

張貴峰

2020年01月02日08:02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如何避免“通緝信息錯誤”現象

  因與湖北省天門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通緝的涉案人員“易某某”同名同姓,廣東深圳一男子多次被警方“誤抓”,天門警方刪除了相關信息后,他住酒店時,仍有警察來找他。據悉,目前深圳易先生的通緝信息記錄已從全國系統(tǒng)平臺刪除,但地方開發(fā)的系統(tǒng)可能沒有及時更新,需要與當地公安部門協(xié)調才能刪除。而深圳當地派出所工作人員稱,如果當事人因同名同姓被錄入警務系統(tǒng),建議攜帶身份證來派出所安監(jiān)隊進行處理。

  在現實中,“同名同姓”現象確實十分普遍,但僅僅因此便頻繁發(fā)生通緝信息錄入錯誤,進而導致無辜者被“誤抓”,無疑仍讓人難以理解。要知道,在我國公民身份信息中,除了姓名,還有具有法定唯一性的公民身份證號碼。在原本十分嚴肅鄭重的通緝信息錄入過程中,仍頻繁發(fā)生各種身份信息錄入錯誤,顯然令人費解——相關公安機關在錄入通緝信息過程中,難道不需要認真核對身份證號碼,履行應有的審核把關責任嗎?

  而更讓人感到不解的是:在通緝信息錯誤已被發(fā)現,甚至已從全國平臺刪除的情況下,這樣的通緝錯誤,事實上仍遲遲得不到完全徹底糾正,乃至還得讓無辜受害人不斷上門處理?在今天這樣一個各種“互聯網+”應用尤其是“互聯網+政務”早已十分發(fā)達普及的信息互聯時代,何以還會發(fā)生“地方系統(tǒng)沒有及時更新”的情況?按照政務信息互聯共享要求,這種警方內部的通緝信息更新,難道不應全國一盤棋地自動同步實現?豈能不僅“沒及時更新”,而且還得無辜受害者反復多地自證清白?

  要想有效避免此類“通緝信息錯誤”現象頻發(fā),關鍵還在于,其一,應進一步深入強化“互聯網+政務”服務能力,充分落實警務信息等政府信息“互聯共享”,以及政務服務“一次辦,馬上辦”等要求,徹底在源頭上避免地方系統(tǒng)沒及時更新等“信息孤島”現象的發(fā)生,確保錯誤政務信息都能得到一次性徹底糾正。

  其二,對于像“通緝信息錯誤”這種完全由警方自身原因導致的失職錯誤,必須全面問責追責。一方面,在民事侵權層面,對因“通緝信息錯誤”而給無辜者造成的侵權損害,相關部門和人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如據《民法通則》,“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承擔民事責任方式,顯然不應僅是簡單“道歉”,還應包括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要知道,“誤通緝、誤抓”給無辜公民造成的不止是生活工作上的各種麻煩,也包括對名譽權等人格權利的損害。這正像當事人易先生表示的,“我現在哪里也不敢去,精神壓力很大”。

  另一方面,除了民事侵權責任,面對造成“通緝信息錯誤”的相關警方人員,還需同時嚴格按“有權必有責、失責必追究”要求,進一步嚴肅追究相應的違紀違法責任,確保以儆效尤。如據《人民警察紀律條例》:“在勘驗、檢查、鑒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無辜人員被處理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責編:仝宗莉、董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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