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xié)會名譽會長陳舒日前對媒體表示,現在消費者維權成本過高,應該提高懲罰性賠償,讓消費者不至于在生氣維權的時候還賠著錢。應當說,作為消費者的我們對這樣的描述并不陌生。那些鮮活在我們身邊的司法個案,常見的特征就是以巨額索賠為開始,以象征性賠償為結局。對于消費者來說,為了維權而訴諸法院,訴訟成本與訴訟收益實難平衡。
在消費者維權案件中擴大懲罰性賠償,并不是一個“前沿”的觀點,而是已有眾多學者在最近的十余年中反復提出,媒體的呼吁也很急切。近日,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召開的一次研討會上,就有不少專家表示,加大懲罰性賠償已成當務之急。
雖然懲罰性賠償正獲得越來越多的認同與支持,但社會輿論對于立法的推動卻進展不大。
當然中國其實是有“懲罰性賠償”的,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規(guī)定的“雙倍賠償”。司法也并非不支持這種法定的懲罰性賠償。之所以對遏制問題產品收效甚微,一是因為對小額商品致損,“雙倍賠償”仍然偏低,起不到應有的“懲罰”作用;二是產品致損案件通常都涉及到眾多的消費者,而基于我們的法治傳統(tǒng)、公民意識以及具體的司法程序,最終選擇司法救濟來維護自己權益的受害人并不會太多。商家正是基于這一現實,才對懲罰性賠償不以為然。
反對擴大懲罰性賠償的另一個觀點,是害怕懲罰性賠償將帶來基于尋求不當利益的“司法爆炸”!爸儋I假”的打假人就常常被當作一個反面的例證。這種擔憂看似為企業(yè)考慮,實則是對不良企業(yè)的縱容。企業(yè)應對索賠訴訟“爆炸式增長”的最好辦法,就是確保產品的質量,盡最大可能防范出現產品侵權問題。這也正是懲罰性賠償的初衷。
因可以引發(fā)“知假買假”而拒絕擴大懲罰性賠償的范圍,實則是以一種社會現象綁架了所有的消費者,并在客觀上造成了司法救濟對于消費者來說過于遙遠。制度改革的方向,除了前述的強化懲罰性賠償之外,當然還包括司法的可親近性改造。作為社會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司法,理當成為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神。只有“事后保護”與“事前保護”相結合,我們的產品才會更美好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