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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以司法公開提升司法公信

繆蒂生

2013年06月04日04:58    來源: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黨的十八大明確要求,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guī)范化,完善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讓人民監(jiān)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當前,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新形勢和司法環(huán)境的深刻變化都對司法公開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級法院充分認識司法公開對司法公信的重要意義,在司法實踐中逐步探索完善司法公開的形式,是推動陽光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司法公開是司法公信的基礎。司法通過個案審判的方式實現(xiàn)法律的價值,所以司法公開包含了兩個維度的公開,即向當事人公開和社會公眾公開。對于當事人而言,法院需要在個案中把從立案到執(zhí)行的全過程及相應信息向當事人公開,規(guī)范司法行為和實現(xiàn)司法公正。對于社會公眾而言,人民法院通過個案公開和法律教育活動,展示司法活動過程,接受各種形式的監(jiān)督。進一步講,司法公開還包括形式公開和實質公開。形式公開包括依據(jù)、程序、流程、結果等的公開;實質公開主要是指對判決結果進行充分的說理說明。簡單地說,司法公開就是無論對于當事人還是對于社會公眾,都要“有話講在當面,有理擺在明處”。 

  司法公開應重視釋法闡理。司法就是依據(jù)法律對糾紛作出裁決。在這一過程中,既需要對訴訟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進行平衡,也需要對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進行平衡。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fā)展,法院需要調整的利益關系越來越復雜,這就需要法院特別重視釋法闡理,融法理、常識、民意和邏輯于一體,既讓當事人心悅誠服,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因此,司法公開要重視對判決依據(jù)的法律及其原理進行闡釋。不但要向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說明處理的結果,還要以“接地氣”的語言和方式向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說明為什么要這么處理,避免說理過于簡單和過于深奧兩個極端。重視釋法闡理,能夠最終使法院獲得應有的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開應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司法公開是用制度保證當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因此,在公開的過程中應在法律框架內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和意愿,這樣才能提高其對法院工作及裁判結果的認同和認可程度。在具體個案層面,一些案件的當事人不斷申訴、上訪,除了利益訴求的原因,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他們認為自己的權利沒有得到尊重,導致一些當事人對法官或法院的工作產生誤解。在社會公眾層面,法院運作的相對封閉性會導致一些司法事件演變?yōu)楣彩录踔凛浾搶徟,極端情況下甚至會形成特定群體對法院的集體批判,使司法公信力受到嚴重損害。因此,法院重視司法公開并保證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在法律框架內得到充分的尊重,這是法院正作風、樹形象進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

  司法公開應注重消除信息不對稱,F(xiàn)代司法具有職業(yè)性、規(guī)范性、程序性和終局性等特點。受知識背景和經驗積累等因素制約,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院之間存在較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情況。因此,司法公開的形式公開能夠在客觀上最大限度地消除信息不對稱,有效限制和規(guī)范作為信息優(yōu)勢方的法院的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在具體個案層面,司法公開能夠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幫助當事人知曉法院的工作職能,掌握有關的法律、制度及具體的程序性規(guī)定,便于其主動、及時地尋求有效的司法救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社會公眾層面,司法公開能在法院和社會公眾之間建立雙向互動的溝通、表達、分析和反饋機制,這一方面便于法院掌握社會公眾的需求、看法、意見等第一手材料,得到可靠充分的民意信息;另一方面便于社會公眾掌握更多法律知識,建立對司法的理性認識,減少不必要的誤解。

  (作者為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 人民日報 》( 2013年06月04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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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軍濤、文松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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