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機構改革的推進和職能的轉變,2009年出臺的《食品安全法》中個別條款已經“過時”,其修改也成為配套之舉。
據悉,國務院已將食品安全法修訂工作列入2013年立法計劃,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已就修訂內容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熬琵堉嗡钡母窬指淖兒,食品安全法如何修改?
建議一:整合資源,改變事出“多頭”。多頭監(jiān)管導致權責不清,多頭檢測浪費資源,多頭發(fā)布導致信息混亂。專家認為,食品安全法修改的第一要務應是,配合改革的需要,整合各種監(jiān)管資源。
復旦大學公共衛(wèi)生學院教授厲曙光說,不僅要改變法律中關于多頭監(jiān)管的描述,還應整合工商、食藥監(jiān)等多個部門的檢測力量,統(tǒng)一信息發(fā)布規(guī)則和義務,避免行政浪費、權責不清、信息沖突等現(xiàn)象。
建議二:增違法成本,賠償“上不封頂、下要保底”。事實上,就在剛剛修改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已經對賠償的底線做出了規(guī)定。
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說,食品安全問題中的維權,好比是為了抓“芝麻”,必須丟“西瓜”。維權成本高,而得到的賠償卻少之又少。例如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對生產不安全食品,或明知食品不安全銷售給消費者的,按照消費者購買價款的十倍承擔懲罰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消費者買了包變質牛奶花費3元,可能最多得到賠償才30元。
邱寶昌認為,修改時應加大商家的違法成本,參照消法修改草案,設置懲罰的下限,“下有保底”,方能起到震懾作用。
建議三:減維權成本,規(guī)定舉證責任“倒置”。證據難保存,法律上“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讓消費者在很多食品維權事件中處于弱勢地位。而且,很多檢測機構不提供個人檢測服務,即使提供,高昂的檢測費用也讓很多消費者望而卻步,往往成為“死結”。
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春彥建議,食品安全法應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分類確立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由處于優(yōu)勢地位的生產商等自證清白,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但也應在零售商和消費者之間取得一個平衡,研究確定施行舉證責任倒置的特定行業(yè)、特定對象。同時,應推進食品安全強制責任險制度,分擔一部分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