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9月1日起,鐵路部門將調(diào)整火車票退票和改簽辦法,實現(xiàn)火車票全國通退通簽,同時實行火車票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車站開車前48小時以上的,退票時收取票價5%的退票費;開車前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退票時收取票價10%的退票費;開車前不足24小時的,退票時收取票價20%退票費。(8月26日 法制晚報)
以往,有一些旅客同時預訂了不同時間和車次、席別的車票,等到臨走才退掉多訂的車票。這樣增加了這類車票發(fā)售的難度,造成了鐵路運力資源的浪費。制定實施梯次退票方案,的確有利于引導旅客增強購票計劃性,加快車票周轉,讓二次購票時間更加充裕,方便其他旅客出行。不過,筆者想問的是,既然梯次退票已出臺,那么呼吁多年的火車晚點賠償何時才能面世?
退票費是乘客單方面毀約退票所需要支付的“違約金”,是對鐵路部門的賠償。同樣,火車晚點也是一種違約行為,也應支付違約金。乘客和鐵路部門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平等的民事關系,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現(xiàn)的,鐵路部門有權在合同中要求乘客支付退票費;跈嗬麑Φ葋碚f,乘客也有權在火車晚點的時候要求鐵路部門給予賠償。合同義務是雙方的,違約規(guī)定不能只對一方有效,否則就侵犯了一方的權利。火車票梯次退票再次強調(diào)了乘客的契約義務,而鐵路部門的契約義務,也應通過晚點梯次賠償?shù)姆绞接枰泽w現(xiàn),視晚點的程度給乘客相應補償。
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不過,現(xiàn)實中乘客就火車晚點維權并不現(xiàn)實。消費者需要通過民事訴訟,才能要求法院對火車晚點做出民事賠償裁決,而乘客來自全國各地,很難形成有效的維權聯(lián)盟,個別、零散的乘客實現(xiàn)勝訴獲得賠償,也無法形成火車晚點必須賠償?shù)某B(tài)。這就需要晚點賠償有一個制度化的規(guī)定。
火車晚點賠償,已經(jīng)成為國際慣例,世界上有很多國家的鐵道部門,都是形諸文字并自覺履行的。在西班牙,鐵路公司規(guī)定列車“不晚點5分鐘”,如果晚點超過5分鐘將全額退票。在日本,若列車晚點,鐵路部門除全額退票外,還要向旅客支付一定的退票費。反觀我國,火車晚點是常事,民眾只能認命這已經(jīng)形成乘客的共識,很多乘客都忘記了自己的權利,但是政府不能忘記人民的權利,為人民“出頭”,明確鐵路部門責任是政府亟需做的事。沒有明確的法規(guī)就沒有明確的責任,正是因為我國缺乏相關賠償條款才形成了鐵路部門的強勢地位,導致公民權利的喪失,并且視之為常態(tài)。
乘客要求火車晚點賠償并不在于賠償金,而是為了自身權利的體現(xiàn),更是為了督促火車減少和避免晚點,又或者在出現(xiàn)晚點時給予人們更為明確的等待時間,讓人們心中有譜。鐵路工作人員可以給乘客提出合理的退、換票建議,這些應列入減免賠償?shù)臈l款。晚點賠償是民眾權利的保障,也應成為鐵路部門心中的一根弦,否則沒有利益約束,何來服務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