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日前指出,我國目前征收個稅原則是“低收入者不納稅,中等收入者適當繳稅,高收入者多繳稅”。發(fā)達國家個稅繳納面多為50%以上,與我國政策選擇并不一樣。下一步改革個稅,會將納稅人家庭負擔,如贍養(yǎng)人口等情況計入抵扣因素,體現(xiàn)稅收公平。改革進程要視完善立法和加強征管能力情況而定。(《新民晚報》9月5日)
樓繼偉部長強調(diào)的上述稅收原則,已在多國稅收制度中得到體現(xiàn)。而目前,我國只盯著“個人”而無視“納稅人家庭負擔”的個稅稅制,顯然難以體現(xiàn)這一原則,甚至一定程度上走向了它的反面,造成了一種“高收入者少納稅、中低收入者多納稅”的悖逆性稅收后果。
必須意識到,在個稅征收時,若不能充分考慮“贍養(yǎng)人口”、婚姻狀況等家庭負擔因素,“高收入者少納稅、中低收入者多納稅”便會成為一種可能。因為同樣一份收入,對一個“上有老下有小”的大家庭,和一個“自己吃飽全家不餓”的個人而言,意義完全不同。如一個三口之家只有一人拿工資,一份工資要分成三份來花,但按現(xiàn)行稅制,一旦這份工資超過每月3500元,即便人均收入不足1200元,也仍需繳個稅;而另一個三口之家,三人都拿工資,即便月收入超過1萬,因人均不到3500元,也無須繳稅。
目前,我國個稅稅制仍是簡單粗糙的分類稅制,而并非綜合稅制,這就導致在現(xiàn)實生活中,那些主要以“死工資”為收入來源的工薪階層,事實上已成了個稅征收的主體,而那些“根本不靠工資生活”、擁有大量隱蔽收入的真正富裕階層,則可以輕松避稅。如依據(jù)現(xiàn)行個稅法,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8萬者,即應按45%的最高稅率繳個稅。有報告稱,“中國204萬家庭年收入超過百萬”,但現(xiàn)實卻是,“我國45%稅率實際收到的稅款幾乎為零”。在這種個稅制度下,所謂“低收入者不納稅,高收入者多繳稅”原則,無疑難以真正體現(xiàn)。
相比之下,部分發(fā)達國家雖然個稅繳納面高達50%以上,但在由于其稅制充分考慮了“家庭負擔”等因素,其稅收公平性,反倒顯得更為突出。以美國為例,其個稅不僅以家庭為申報單位,而且進一步細致地區(qū)分不同家庭類型,如“單身”、“夫妻”、“單親”,以及不同的供養(yǎng)子女狀況,并制定不同的納稅標準。相應的,其個稅最終在不同收入家庭之間的負擔狀況,也更符合“低收入者不納稅,高收入者多繳稅”原則。如數(shù)據(jù)顯示,2008年,美國收入最高的50%人群繳納的個稅占聯(lián)邦個稅的97.30%,而剩余50%低收入人群,所繳個稅僅占2.7%。
就此而言,所謂“發(fā)達國家個稅繳納面多為50%以上”,其實并未違反“低收入者不納稅,中等收入者適當繳稅,高收入者多繳稅”原則,反倒是我們?nèi)晕闯浞挚紤]“納稅人家庭負擔”的個稅稅制,明顯不合乎這樣的原則。為了真正貫徹彰顯稅收公平,我們的個稅改革進程,不能僅止于空泛的“視完善立法和加強征管能力情況而定”,而須盡快為此厘定明確的“時間表、線路圖”,進而“甩開膀子”去推動它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