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組織部公布了全省開展超職數(shù)配備干部專項清理、“帶病提拔”干部集中倒查和干部破格提拔集中自查工作情況,特別是對有問題的干部提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的確違反選人用人原則或者營私舞弊造成“帶病提拔”的,追究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認真看一下許多落馬官員的腐敗經(jīng)歷,就會發(fā)現(xiàn),無論是老虎還是蒼蠅,他們的經(jīng)歷,既是一部腐敗史,又是一部帶病提拔史,有的甚至是一邊不斷被舉報,另一邊卻不斷被提拔。而更讓人不解的是,一旦東窗事發(fā),腐敗官員固然難逃法紀的制裁,但那些不顧其“病情”、提拔這些官員的相關人等,大多數(shù)卻能超然于事外。一手促成這種局面的相關官員,卻不承擔任何責任,這說不過去。這同時又縱容了組織人事工作腐敗,進而引發(fā)了其他領域更為嚴重的腐敗,形成了惡性循環(huán)。
有數(shù)據(jù)表明,政府采購、工程承包、組織人事、財務管理和土地、城市規(guī)劃這幾個領域,是腐敗最嚴重的領域。但跟其他幾個領域比較起來,組織人事領域懲防腐敗的力度偏弱,懲防機制建設相對滯后。對于違規(guī)提拔“病人”的問責缺失,就是最突出的表現(xiàn)。
由是觀之,湖北省委組織部的做法很有啟示意義,在調查處理“帶病提拔”問題時,不僅追究“有病”官員的責任,更要追究那些無視“病情”,違規(guī)提拔者的責任。毫無疑問,這能夠警示那些在組織人事上有話語權的部門和領導干部,引導他們慎用權力,否則,就有可能因為用人失察、用人不當?shù)牟涣己蠊袚熑巍?/p>
可以說,湖北省委組織部的這種做法是在組織人事領域建立倒查機制的有益嘗試,作為一種嘗試,既有開創(chuàng)、引領的意義,當然也還有完善和提升的空間。這方面機制的建設,至少還可以在兩個方面予以完善:其一,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當深度介入干部人事工作,尤其是在干部提拔任用方面。這既包括在事先預防的層面,紀檢部門介入干部的考察工作,并且能夠在最終的決策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也包括在事后問責的層面,對于問題官員的“帶病提拔”,主要應該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來調查和處理。其二,腐敗官員,除了要追究貪腐官員的責任,更要倒查機制,追根溯源,調查在其提拔任用的過程中,相關部門和領導有無失察、違規(guī)甚至違法行為,一經(jīng)查出,嚴肅處理。這應該成為處理腐敗案件的“常規(guī)動作”、長效機制。治吏者承擔了應該承擔的責任,吏治清明才可以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