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2月17日報道,山西省政協(xié)近日公布了2013年度省政協(xié)委員履職情況,通報批評27名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委員名單。這些委員有的不參加視察調研活動,有的不撰寫提案,有的不反映社情民意,有的不參加學習活動。同日某報的一則消息則指河南省一名人大代表被情婦舉報遺棄“私生女”。
無論是人大代表還是政協(xié)委員,有關部門對他們的履職監(jiān)督大多停留在“嚴進寬留”的層次上。無論是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人大代表的產生多要經歷激烈的“PK”,而政協(xié)委員多是“社會賢達”。河南那位涉嫌遺棄“私生女”的人大代表,也被揭露發(fā)過“我的人大代表身份疏通了多少關系才選上”的短信。此短信目前真假難辨,但是社會輿論聚焦于這一細節(jié),也從側面印證了當選人大代表的門檻和難度。
但一些人如愿成為代表、委員后,卻光顧著享受這一光環(huán),甚至將此作為“保護傘”,至于該如何履職,則不是他們重點考慮的內容。對沒能認真履行職責、社會道德與公眾形象欠佳的代表委員,一些地區(qū)曾嘗試著把他們從“兩會”請出去。2004年,四川就啟動過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的退出機制:鄰水縣政協(xié)因4名委員未履行職責罷免了他們的職務,大英縣接受了8名人大代表的辭職。一些地方近年來試行代表委員退出機制的報道也偶見報端。但從媒體曝光的代表委員怠職的新聞與民眾的感受來看,退出機制的實際效果并不理想。
除了改變國籍、調離行政區(qū)域和兩次不出席大會等特殊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為人大代表退出提供的途徑是,辭職被接受和被罷免。無論自愿與否,辭職是代表委員的主動行為,以辭職方式退出權力機關是一種溫和的退出方式。當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強迫代表委員辭職,不過一些地方實踐過的“建議辭職制”卻符合國情。對于來自組織部門的辭職建議,人大代表有選擇是否接受的權利,合理考量過政治后果的選擇也不難做出。而對于啟動程序更為復雜的罷免程序,組織部門則一定要尊重程序的神圣性,不能成為選民合理合法啟動罷免程序的攔路虎。
成為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就是選民和所在界別的“民意代表”,當代表委員最大的“紅利”應是看到自己參與推動、制定的政策得以實施,而非謀取私利、結交各種關系。對于那些沒有興趣或者沒有能力履職的代表委員,有關部門應建立常規(guī)的退出機制,縱容放任他們無疑是一種過錯。
相關文章:
山西公開通報批評27名未履職政協(xié)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