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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報:廢除嫖宿幼女罪是順應民意之舉

董平

2014年03月04日09:26    來源:北京晨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廢除嫖宿幼女罪是順應民意之舉

  2013年全國共有125起媒體報道的性侵女童案例,平均每3天就有一起曝光案例,受害者8至14歲居多。此次全國政協會議上,一些政協委員將提建議,將兒童安全教育納入九年義務教育課程體系;落實四部委意見,出臺權威的防性侵教育教案;完善立法保護,廢除嫖宿幼女罪等。

  的確,“嫖宿幼女罪”不倫不類的傾向很明顯。1997年刑法修訂時,立法機關把這個從強奸罪中剝離出來的新罪名從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置放到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就突出了該罪所保護的法益是社會管理秩序,強調的是社會管理秩序和道德的規(guī)范,使犯罪分子自認為嫖宿幼女好像就是違反社會管理秩序的一點點小事,甚至把嫖宿幼女罪的行為等同于嫖娼行為來看,為犯罪分子性侵犯幼女的負罪感釋放了心理壓力。

  而在司法實踐中,不少司法機關基于對事實、證據和認識不一的原因,把本該應認定為奸淫幼女罪定罪處罰的案件,作為嫖宿幼女罪來定罪處罰,使嫖宿幼女罪似乎成了幼女遭受性侵犯的兜底性罪名,成了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嚴懲的“避風港”。

  “嫖宿幼女罪”這個罪名不能經受司法實踐和歷史的檢驗。筆者建議將嫖宿幼女的行為,按照刑法236條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以更好地打擊犯罪、保護未滿14周歲幼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

  然而廢除“嫖宿幼女罪”需要全國人大的批準,可能過程會比較繁瑣。但是,這樣一部“惡法”已與民意相悖,廢除“嫖宿幼女罪”是順應民意之舉。有識之士不光要提出議案,更應該深入研究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困難和阻力,從而打通關節(jié),讓民意得到伸張。

  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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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端端(實習生)、文松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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