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大會發(fā)言人傅瑩在新聞發(fā)布會上說,本屆人大常委會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并完善法律體系,過去是要解決有沒有法的問題,今后要把重點放在解決法律管不管用的問題。
“法律要管用”,這原本是一個盡人皆知的常識。如果法律不管用,立法工作就沒有意義,甚至立法越多就越浪費資源;如果法律不管用,執(zhí)法者就會隨意行使權力;如果法律不管用,人們就不會信仰法治。一句話,如果法律不管用,法治就是一句空話。然而,在我們的現(xiàn)實中,恰恰就出現(xiàn)了法律不管用的現(xiàn)象。
談法治,若法律不管用,建設法治國家往往成為尷尬的話題。如何使法律管用呢?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必須弄清楚,在現(xiàn)實中法律為什么沒有想象的那么管用。其實,答案非常清楚。法律用語抽象、操作性不強,執(zhí)法時又比較隨意、選擇性執(zhí)法,裁判時不經過嚴密地推理,往往生硬地使用“判決如下”的字眼。試想,在這種情形下,誰會把法律當回事呢?法律怎么會管用呢?加之,由于法律本身固有的滯后性的缺陷,那么,在很多改革者的眼中,法律不僅不管用,而且還拖了改革的后腿,就再自然不過了。
至此,人們不免會再次追問,那又是什么原因造成上述現(xiàn)象的呢?說到底就是因為法律對立法者、執(zhí)法者、司法者這些權力行使者本身缺乏足夠的、有效的制約,法律沒管住他們。在他們眼中,法律只是他們管社會、治別人而獲得權力正當性的如意棒,想用時就耍耍。一句話,法律還只是權力的工具,沒有成為權力的籠子。
要讓法律管用,說到底,首先需要把法律看成是一個訓誡權力的籠子。有了這樣的觀念,“法律管用”才會有扎實、可能的根基。
如果法律能夠管住立法者,他們就會把立法看成人民委托的重要使命,就會對立法字斟句酌,就不會把立法看成是他們坐在辦公樓中做與自己無關,甚至是退居二線所做的事。如果法律能夠管住執(zhí)法者,他們就會把執(zhí)法的權力看成義務、職責,就不會選擇性執(zhí)法,不會不作為。如果法律管住法官,他們在裁判時就會認真嚴密地說理,就不會把自己看成一個“官”。如果法律能管住司法干預者,就不會有那么多“冤假錯”。一句話,法律如果管住了權力,就在根本上解決了“法律管用”的問題。
“法律管用”的問題,說到底是“法律管誰”的問題。在 “打老虎”成了時髦話題的今天,我們應當反思,不解決法律管誰的問題,一個好人也會變成“蒼蠅或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