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0萬元和500萬元都判10年左右,量刑幅度差異過大,容易導致不公!3月11日,在審議“兩高”工作報告時,職務犯罪的量刑標準成為了熱門話題。有代表表示,目前在職務犯罪的量刑把握上,各地不是很統一,希望在全國范圍內盡量統一量刑標準。(3月12日《新京報》)
司法公正總是繞不開量刑公正。眼下,職務犯罪量刑各地不統一,受賄10萬判10年,受賄500多萬也判10多年,這顯然有悖公平。公正是司法的生命,量刑公正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其重要性絲毫不亞于定罪的準確。這些問題,務必引起高度重視,否則難免引發(fā)新的社會不公。如不盡快對貪腐官員有一個比較公正客觀的量刑,不論是“老虎”還是“蒼蠅”都會屢打不絕。要讓量刑公正也成為一種“改革紅利”,期待相關職能部門的積極作為。
時至如今,沿用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量刑標準,不僅會脫離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迅猛發(fā)展這一客觀實際,而且會違反罪刑均衡原則,還會損害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公信力。這也難怪現實當中,司法屢屢陷入量刑公正的實現困境。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于,“量刑公正”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在過去的理論和實踐中,怎樣認識、說明、表達、追求量刑公正,本身就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有關公正的操作標準也各不相同。當務之急,必須著眼于量刑的社會適應性,盡最大努力讓群眾感受到量刑的公正性。只有群眾感受到量刑行為是公正的,量刑公正才算真正實現。
近年來,量刑公正問題日益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人們對量刑公正的內涵和質量賦予了更高的要求,即不僅要求量刑的結果應當合法、適當,而且要求量刑的過程應當公開、透明。2010年2月,最高檢公訴廳制定下發(fā)了《人民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明確了量刑建議的定義、性質、原則、適用范圍和條件、建議內容等,但是并沒有詳細的量刑標準。因此,這些年來2/3以上職務犯罪在量刑上往往造成了“輕刑化”。就拿貪污10萬和貪污100萬同樣都判10年來說,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又如何讓民眾怎么去理解呢?即便數額與刑期不可能是正比,但也不能懸殊太大吧?
對此,前些日子也有人大代表建議貪污受賄定罪量刑不能“唯數額論”。其實,去年就有人大代表建議修改刑法中不合理量刑規(guī)定,認為受賄數額相差將近17倍,量刑卻完全相同,這種結果不僅犯罪者本人無法接受,社會民眾也無法理解。事實表明,量刑公正依然成了法治民主進程中的一個絆腳石。要讓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正義,必須在量刑標準上進行契合時代的司法改革。
一言概之,任何一個領域都要釋放“改革紅利”,司法領域也不例外。量刑標準只有做到公正,才能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更好地實現司法為民的宗旨,人民群眾對刑事審判工作的滿意度才會不斷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才會不斷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