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和侵權責任編草案。人格權編三審稿787條第三款規(guī)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記者注意到,針對“遺體捐獻”條款,不少委員建議“應慎重”。
在傳統(tǒng)的倫理觀念下,死后保留全尸的觀念根深蒂固,遺體究竟是屬“人”還是屬“物”,同樣面臨著道德、法律與倫理的多重爭論。人死后的遺體如何處理,是回歸自然還是捐獻出去,首先是要尊重“當事人自己的意愿”,如果當事人在生前沒有明確安排是否進行捐獻,那么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近親屬是否有權決定,把遺體“一捐了之”呢?
在法律上,國內尚無遺體捐獻方面的全國性立法,僅有針對器官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其明確規(guī)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愿!钡胤叫缘倪z體捐贈立法,則充分賦予了家屬完全的決定權,在原則上與《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如出一轍。問題在于,人體器官捐獻與器官捐獻并不完全相同,前者只涉及人體的某個器官,而后者則是人的一個身體,用對待和處理器官的原則去對待整個身體,明顯有失公允。
有數據顯示,中國每百萬人口的實際器官捐獻率由2010年的0.03上升到2016年的2.98。雖然取得了長足進步,但與發(fā)達國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給死者家屬完全的決定權,有助于提高器官和遺體捐獻的數量。巨大的科研遺體缺口和龐大的器官需求下,這樣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源頭激活”,同時參照國外的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采取的是“推定同意”(即死者未表態(tài)情況下,默認同意捐獻器官)或變形的“親屬同意”(避免親人起訴),為遺體捐獻打開了方便之門,在極大的提升捐獻率之時,也帶來了一系列法律與道德風險。
比如日益泛濫的遺體非法買賣,并可能形成一個利益龐大的地下交易行業(yè);還比如有的低收入群體,因為無錢處理遺體,就將遺體通過捐贈的方式來解決;利益裹挾下,將遺體的處理權完全交給親屬,則會極大地增加倫理風險,正如全國人大代表陳斯喜所擔憂的那樣,會不會出現出于非法目的,應該治療的放棄治療、應該搶救的放棄搶救的情況?近日,安徽省懷遠縣人民醫(yī)院6名醫(yī)護人員因為涉嫌侮辱尸體罪被逮捕一事鬧得沸沸揚揚,也進一步引發(fā)了公眾對于遺體處置權放開后的倫理擔憂。
前幾年,深圳“羅爾事件”發(fā)生后,羅爾在其女羅一笑去世后,第一時間通過媒體表示“會將整個遺體捐獻出去”,引發(fā)了外界強烈的討論,其焦點在于“羅爾是否有權處置女兒的遺體”。從程序、道義與法律來講,無論是“勸告同意”,還是“知情同意”或者“家屬同意”,都必須以本人意愿為前提,讓每個人在生前就對是否捐贈作出明確的表態(tài),一個強行登記制度就足以解決問題,而不必以充分賦權作為破題之道。退一步講,即便要給死者家屬完全的決定權,也應當最大層面體現“審慎性原則”,“加強宣傳引導但先不入法為宜”,在完善必要的風險防控機制與措施之后,再成為立法原則也不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