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湖南大學研究生院發(fā)布公示稱,有部分研究生新生因出國、工作等個人原因申請放棄入學資格,另有少數(shù)新生逾期未報到,共計69人,湖南大學研究生院擬將取消這69名2019級研究生入學資格。
這則公示引發(fā)了網友的熱議。有網友建議,“錄而不讀”的責任由這69名考生承擔,“不講信用”的考生應該被列入“失信名單”,限制其下一次考試。這些考生被錄取后又放棄就讀,誠然是不守誠信,但這并不意味著就可以簡單粗暴地將大棒打在考生身上。通過處罰這些考生,或許有一定的震懾作用,卻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錄而不讀”的問題。
從報道來看,這69名考生之所以“錄而不讀”,有的是因為出國、工作等個人原因主動申請放棄入學資格,有的則是因為“逾期未報到”被學校取消入學資格。盡管原因有所不同,但有一點是明確的,“錄而不讀”是考生們的自主選擇。更何況,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目前對這種“錄而不讀”行為還沒有相關制約條款。也就是說,就目前而言,“錄而不讀”是合法的。一個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主做出的選擇,人們無權進行干涉。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相關部門就可以對“錄而不讀”現(xiàn)象視而不見。事實上,“錄而不讀”在我國高?芍^屢見不鮮。除了研究生外,一些本科生、?粕矔龀鲞@樣的選擇!颁浂蛔x”雖然是個人的選擇,但是,它不僅破壞了高校招生秩序,還會造成高校教育資源的浪費。有鑒于此,有不少地方都出臺了相應的政策措施,試圖解決這個問題。如河南便規(guī)定,如果這類考生第二年繼續(xù)參加高考,將限制其高考志愿填報數(shù)量,其失信事實也將記入其個人誠信檔案。這個政策初衷無疑是好的,但是既沒有法律依據,還侵犯了考生的自主選擇權。
與其一味懲罰學生,不如為考生創(chuàng)造更多的選擇空間。應該看到,考生之所以“錄而不讀”,固然有考生自己的原因,但高校招生方面的紕漏也不容忽視。許多高校忽視考生的權益,認為考生選擇了“服從調劑”就該無條件服從。在這種“錄而不問”的情況下,許多考生對“被選擇”的專業(yè)毫無興趣,而這也助長了“錄而不讀”之風。因此,要想解決這一問題,除了考生要提高誠信意識之外,高校也需要將招生工作做實做細,“防患于未然”。在考生填志愿前,高?梢蕴崆懊鞔_雙方的權責,尤其要把錄取與調劑的問題說清楚,把考生“錄而不讀”的后果講明白。在擬錄取之前可以與考生多次溝通,以確定考生的意愿,特別是在進行調劑的時候,更要與考生保持密切聯(lián)系。考生的選擇機會多了,空間大了,“錄就要上”的觀念自然也就能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