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報18日刊發(fā)評論《落實懲戒權需要新的教育共識》認為,教育的底色應該是春風化雨,但“老師不敢懲戒,受害者最終是孩子”,筆者非常贊同這一觀點。
對于學生違反紀律的行為,在很多國家都是要給予必要的懲罰的。但在我國,教育領域推崇的是激勵教育、賞識教育,要求老師無論在什么情況下,都要以平和的心態(tài)對學生進行口頭上的說教,不得體罰學生。然而事實卻說明,一味地追求教化,效果并不理想。我們看到,為了不招惹麻煩,有的老師對于那些屢教不改的犯錯學生,最終只能采取放棄的辦法,任由其一步一步滑向錯誤的深淵,這無疑是教育的一種悲哀。
懲戒不等于體罰。但是,對于什么是“體罰”應該有所界定,否則老師會陷入迷惑之中,不愿或者說是不敢對學生負責。因此,各級有關部門還應該綜合學生、家長、教師、社會的意見,民主商議出一個具體且合理的條文,在落實懲戒權的同時,給教育懲戒立一個“規(guī)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