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用人單位主體化更有助于防范性騷擾

豐收

2019年12月25日07:48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用人單位主體化更有助于防范性騷擾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3日在京開幕,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匯報有關《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修改情況。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提交大會的草案審議稿完善了防止性騷擾有關規(guī)定,明確“機關、企業(yè)、學校等”的防止性騷擾責任。(12月24日《北京青年報》)

發(fā)生在用人單位的“職場性騷擾”,近年來并不少見。有婦女機構曾對北京、廣東等四地的調查問卷顯示,23.9%的被調查者報告自己曾目睹或聽說本單位其他職工遭受過性騷擾。而據中國職場性別歧視調查顯示,大約每25個女性中就會有一名女性遭遇過強行性行為。可見,用人單位是性騷擾的高發(fā)地之一。不久前,北大、上海財大兩名教師就因為性騷擾被嚴肅處理。

用人單位之所以成為性騷擾的高發(fā)地,原因之一是,用人單位是個“熟人社會”,受害者往往對騷擾者缺乏警惕。再加之兩者多是上下級關系或者師生關系,造成某些受害者不敢對騷擾者采取維權行動。原因之二,現行法律法規(guī)尚不健全。譬如,從《婦女權益保護法》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等法律規(guī)定,都對涉及性騷擾問題規(guī)定得過于原則和模糊,實施效果有限。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十一條雖然規(guī)定,“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但由于對“用人單位”沒有主體化,不少用人單位沒有盡到保護女職工的義務和責任。人格權編草案此前一稿,同樣只出現“用人單位”,而最新稿吸收了多方建議明確了“用人單位”包含的主體,顯然更有助于防范性騷擾,保護職工尤其是女性職工的合法權益。

把“用人單位”修改為“機關、企業(yè)、學校等單位”有積極意義。比如,機關未必是性騷擾多發(fā)地,但機關理應成為性騷擾“零發(fā)地”,因為這關乎機關形象。而且機關有必要向其他單位作出示范,引領社會風清氣正。而特別明確企業(yè)與學校,顯然很有針對性,因為這兩類單位數量最多,也最容易發(fā)生性騷擾。如果企業(yè)與學校能夠有效防范性騷擾,這種現象會大幅下降。

再比如,有利于增強機關、企業(yè)、學校的主體責任意識。如果法律不具體明確,某些企業(yè)與學校要么意識不到自己有防范和制止性騷擾的責任,要么有這種意識但落實責任決心不大。法律點明“機關、企業(yè)、學校等單位”后,有利于增強這些單位的責任意識。當然,如果這些用人單位仍然不作為,還需要法律明確相應的罰則,現行制度中似乎對失責單位缺少懲罰措施。

要想讓每個用人單位落實防范和制止性騷擾的責任,還需要《婦女權益保護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進一步完善。例如,落實這種責任需要用人單位用制度保障,甚至有必要讓用人單位采用技術手段防范性騷擾——在容易發(fā)生侵權的地方安裝監(jiān)控,既是一種震懾,也能解決取證難。如果用人單位不落實防范性騷擾的責任,要有相應處罰措施來倒逼。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職場性騷擾還面臨立案難、舉證難、賠償難、解約難等問題,也需要法律層面及時做出全面科學合理的安排。

(責編:董曉偉、曲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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