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人們常說的一句話和熟知的一個原則。然在碰到一些具體事例時,有些人卻往往將其忽略、在評論人和事時不那么“平等”了。譬如最近對沈陽夏俊峰被判處死刑一案,有些媒體和網(wǎng)友在“同情弱者”的說辭下,為其“說情喊冤”,希冀對夏俊峰“網(wǎng)開一面”。
“同情弱者”,這是對的。但由此而做出缺乏理性的評說,則是不應(yīng)該的。倘若真如上這些人所說,人們不禁要問:難道因為夏俊峰是個體攤販,即使殺了人,就該“免死”嗎?難道因為夏俊峰面對的是城管人員,就該“同情”嗎?這顯然不是冷靜、理性地看問題,而是情緒化、片面性的表現(xiàn)。
勿庸諱言,這些年來城管的名聲確實不那么好,個中原因很多,這里且不去說它。但即便如此,在看待夏俊峰一案時也不應(yīng)將城管這個因素看得過重。大家都知道,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zhǔn)繩,這是審判案件的唯一出發(fā)點和落腳點。也就是說,不管是誰,只要觸犯了法律,就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夏俊峰致使城管人員兩人死亡、一人重傷,難道還不該判處死刑嗎?“殺人償命,天經(jīng)地義”,這是“世間大理”,老百姓都認(rèn)這個“理兒”,怎么一些媒體和網(wǎng)民在這個問題卻糊涂了呢?
這里應(yīng)特別指出的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們要有一個全面的認(rèn)識。過去我們說此話時,往往在針對某些“特殊人物”方面用得比較多,強調(diào)不管事涉何等人物,不管地位多高、權(quán)力多大,只要犯了法,必須與“庶民同罪”。然這只是問題的一面,還有另外一面,即不管是什么人,不管處于何等的社會地位,不管是做什么的,包括個體戶、街頭攤販等,只要是犯了法,同樣也要一視同仁,該怎么判就怎么判。決不能在“弱者”等說辭下有所“偏袒”。法律公正無情。它不畏懼犯罪人的狂傲,也不同情犯罪人的弱勢,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都是“一把尺子”。
案件審判是件嚴(yán)肅的事情,法院面對的只是“事實”和“法律”。它不允許參雜其他因素,既不為某些人的說法所疑惑,也不為媒體、輿論所左右。這是法治社會的一個顯著標(biāo)志。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應(yīng)有一個全面、深刻的認(rèn)識和理解,也需要有一個適應(yīng)的過程。時下我國正進(jìn)一步加強法治建設(shè),這對于更好實現(xiàn)長治久安的和諧社會,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舉措。為此,對于一些案件的審判,當(dāng)持冷靜態(tài)度,做出富有理性的評說,不能任由那些似是而非的說法、議論影響人們的視聽。(作者為人民日報高級編輯、人民日報海外版原副總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