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些案件,明顯讓周圍的人都呈現(xiàn)無語的狀態(tài),如陜西富平醫(yī)生賣嬰案、佳木斯夫妻奸殺少女案。這兩起案情,就目前可知信息,實在超越普通人的理解范圍,很難用理性分析、還原疑犯的行為邏輯。
正因為此,我傾向于將這兩案視為難得一見的特例,而非普遍的人性之惡。否則,隨著兩案的廣為人知與震動人心,本已脆弱的醫(yī)患關系會雪上加霜,而面對倒地的老人、孕婦,是否能夠以佳木斯案為借口,置之不理?
以上情況會不會出現(xiàn),是對一個社會理性程度的考驗。更令我覺得骨鯁在喉的,是佳木斯案發(fā)生后,與丈夫共同殺害胡伊萱的譚蓓蓓在醫(yī)院中的狀況。
相信一個正常人,面對譚蓓蓓利用“天使女孩”胡伊萱的同情心犯下的惡行,都會感到不解、厭惡與憤恨。然而譚蓓蓓是一名孕婦。何以中國法律會規(guī)定孕婦不判死刑,也可以不實行審前羈押,即使判刑,一般也允許監(jiān)外執(zhí)行?推其法意,除了對孕婦的人道關懷外,最根本的還在于對無罪的新生幼兒的權利保護。
而以下的畫面很難談得上保護:不斷有人圍集在譚蓓蓓的產房外,吐痰,責罵,甚至扔東西。產房門關上后仍不斷有人窺視。也有值班醫(yī)生指著譚蓓蓓鼻子罵“禽獸不如”。
一般認為,孕婦的情緒、環(huán)境與待遇,對新生胎兒的健康會造成重要的影響。雖然譚蓓蓓是一個如此可恨的女人,但讓待產的她處于充滿義憤的群眾甚至醫(yī)生的圍觀指責之下,恐怕也違反了文明社會給予孕婦某種赦免權的原意。新生兒也沒有義務為母親的罪惡承擔責任。
如果社會制定、認可了某種規(guī)范,就應當將之無差別地適用于所有對象,這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義。法律不只要提供紙面上的合法性,也要將這種規(guī)范落到實處。圍觀人群的道德義憤可以理解,但任其泛濫造成傷害而不加管制,確實可以視為法律的缺位。
人類社會發(fā)展六千多年,最近一兩百年才將廢除私刑寫進了法律,在中國,更是二三十年前才從法院布告上去掉了“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樣充滿道德感的詞句。在法律與民意之間的調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日前看到今年全國考試大綱的一道材料作文題。稱某先生遺失手機,拾者先不欲歸還,后不僅歸還,而且不接受酬謝,原因是他看到某先生手機里的短信,發(fā)現(xiàn)某先生之前向災區(qū)捐款若干,大受感動,“不能用貪心對待愛心”。
這樣的事是有可能發(fā)生的,但如果將之提煉成中學作文題,并蘊含某種價值取向,就會搞出問題來。首先必須明確,拾物不還是不對的,不主動尋找失者還可以說囿于時間精力付出,失者打來不接關機,已是心懷貪念惡意。其次,如果是因為失者道德高尚,才將手機還給失者,這是典型的用道德感混淆物權。推而廣之,搶劫貪官就不算犯罪,強奸陪酒女也不是什么丑聞。
至于佳木斯案后,譚蓓蓓的妹妹被退婚,她丈夫的弟弟小生意做不下去,父母東躲西藏,兩家父母均不愿撫養(yǎng)嬰兒,這些結果,大抵是基于周邊濃厚的道德壓力,雖然是旁人無法干涉的自由選擇,但還是讓人惋嘆,畢竟,讓無辜者承受一樁案件的外溢效應,并非大快人心的美事。
專欄作者簡介:
楊早:北大文學博士、中國社科院副研究員!对掝}》系列叢書主編。是目前活躍在各大媒體的知名文化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