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唱歌擾民”又成聚焦話題。據(jù)報道,近日深圳論壇發(fā)起的“公園唱歌擾民該如何管理”的帖子引起熱議,“約60.78%的網(wǎng)民認為應限制唱歌區(qū)域,另外39.22%的網(wǎng)民表示要一律禁止”。聯(lián)想到8月8日華人演出團體在紐約布魯克林日落公園演唱被投訴,與當?shù)鼐瘑T發(fā)生沖突的新聞,頗可一議。
替公園唱歌說話的大有人在,比如就有網(wǎng)友在我微博下評論說:“要不上那干這事,憋著么?再說這玩意沒準管起來害處更大,街邊小攤販更亂更吵,結果上了城管,這個難道也要上城管么?”
我本人喜歡清靜,但我不反對別人有放聲歌唱的權利。這就好比我認同“清泉濯足”是煞風景之舉,可我無權阻止別人在山間清溪或西湖里泡腳。然而,如果這道清泉直通別人家的廚房,那性質(zhì)又不一樣了。
在公共空間里,各種權利是交織在一起的。你在家里有享受清靜的權利,他在家里有高聲歌唱的權利。一旦你和他步入同一個公共空間,兩種權利就產(chǎn)生了沖突,如何調(diào)適就成了一個公共問題,一方面要靠個人的文明素質(zhì),另外一方面就要有管理的介入。
上面那位網(wǎng)友的發(fā)言,有兩點片面之處:一是他片面強調(diào)歌唱的權利及必要性,而不考慮有人要求安靜的權利同樣有其必要性——整天被噪音包圍,也容易躁郁;二是使用歸謬法,一下子就提到了城管的高度。希望我們的城市管理者不要像這位網(wǎng)友的思維,出了任何亂子,第一時間就想到要用城管。
其實公共空間內(nèi)的權利爭奪與讓渡,只要是在法律的限度內(nèi),那就永遠只有一個法門:博弈。這就需要雙方的心態(tài)調(diào)整好,不是非此即彼,你死我活,而是共存共榮,相諒相讓。我特別不喜歡都市里的秧歌與紅歌,認為那是適合鄉(xiāng)村與戰(zhàn)爭的產(chǎn)物,不過我也承認參與者的歡樂與奔放,絕對有利他們的健康。這跟鄰居裝修是一個道理,我總不能為了耳根清靜,讓鄰居住毛坯房吧?但你也不要在休息時間和節(jié)假日大興土木好不?公園唱歌,控制區(qū)域、時段與音量,是解決噪音權利的定規(guī)。
如果博弈達不到雙方滿意的結果怎么辦?一個方法是贖買,主張方向受損方支付一定的賠償,以換取他們的忍讓。另一個方法是游說,雙方向公共管理部門提交自己的權利主張與理由,由公共管理部門作出仲裁。
說到這里有人可能會嚷嚷:公共管理部門,那還不是上城管嗎?恰恰相反,我認為這本該是公民自治的范圍。也許大家都忘了,“居民委員會”本來就是城市居民的自治機構,也是一級公共管理部門,只是現(xiàn)實中它的自治功能還沒有發(fā)揮起來,才鬧到動不動就上城管的地步。
中國古代有“息訟”的傳統(tǒng),一向被認為是反現(xiàn)代化的做法。其實,“息訟”的本意,無非是減少行政成本與司法成本,由自治來承擔公共空間內(nèi)的權利博弈之責。歷史證明,公共利益不搞自治,結果就是“他治”,而且“他治”還將振振有辭:你看你們兩伙人都打成啥樣了?我不管還不要亂套了?
專欄作者簡介:
楊早:北大文學博士、中國社科院副研究員!对掝}》系列叢書主編。是目前活躍在各大媒體的知名文化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