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報道,安徽省鳳陽縣國稅局兩個下屬分局的分局長落馬后,鳳陽縣國稅局曾專門開具證明,證明兩個人工作表現(xiàn)突出,建議從輕處罰。結(jié)果法院最終沒有認定對兩人瀆職的指控。而國稅局開證明的原因,竟然是為了不讓家屬覺得單位沒有人情味。
作證是一種法律義務,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既然當事人辯護律師出具了律師函,從合法的角度講,鳳陽縣國稅局確有必要開出證明。司法案件中的單位證明,是指以單位名義出具并加蓋單位公章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具有法律效力,能作為證據(jù)使用。只要單位證明在事實上清楚準確,不存在欺騙內(nèi)容,不存在干預司法的內(nèi)容,國稅局作為證人方提供當事人有無犯罪、罪輕罪重的證據(jù),是無可指摘的。
然而,國稅局官員明明知道“功不抵罪”的法律常識,卻 “建議從輕處罰”,順從家屬的意思去開具可能影響司法審判的證明,人情是圓滿了,法律尊嚴豈不是零落一地?這充分說明,雖然當下法治建設已經(jīng)步入快車道,但人情、關系、權力等干擾司法的因素仍舊強勢,少數(shù)領導干部法律意識單薄和法治觀念不足的問題同樣不容小覷。
從廉政建設的角度看,國稅局作為上級機關,下級單位出現(xiàn)腐敗窩案,本已在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上構(gòu)成失職,竟又公然為落馬官員開脫講清,讓人隱隱約約看到了官官相護、包庇枉法的影子。是否存在“利益共同體”。
長期以來,瀆職犯罪發(fā)現(xiàn)難、立案難、查處難,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據(jù)統(tǒng)計,2008年到2012年,平均每年查處的貪污賄賂類案件是瀆職侵權類案件的3倍以上。為什么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庸官、太平官得不到及時查處?一些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對查處瀆職犯罪持不支持、不配合態(tài)度,或是找上級或其他部門協(xié)調(diào),或是擺出“維護大局”“愛惜干部”等冠冕堂皇的理由,進行法外說清,阻擾或干預案件查辦。正因為這樣,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對任何試圖干擾司法機關辦案的行為,都應堅決打擊、依法嚴懲,確保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鳳陽縣國稅“開證明求情”事件,對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是個鏡鑒:對已進入司法程序的具體案件,一切言行都應慎重,要尊重法律,按法律辦事,自覺擺脫干預司法的嫌疑,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甩下權力、人情、利益的包袱,讓遵紀守法成為一種自覺,讓依法辦事成為一種自然,領導干部才能成為法治建設中勢不可當?shù)耐苿恿α,法治的正能量才能源源不斷釋放出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