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持續(xù)了4年之久的鳳陽縣國稅局系列貪腐案落下帷幕。鳳陽縣國稅局大廟分局原局長喬偉因犯受賄罪獲刑10年,總鋪分局原局長巨世耀獲刑5年。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鳳陽縣國稅局曾專門開具證明,表揚他們平時工作突出。(來源:中安在線2014年11月26日)
在我們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一些事由,有時候需要單位開具一些證明,這個對大家來說應該并不陌生,也許我們每個人都經(jīng)歷過。但是,單位開證明不是隨便開的,必須謹慎行事,有的可以開,有的也許開了就違反規(guī)定。拿這起國稅系統(tǒng)官員貪腐案件來說,筆者認為,單位“開證明求情”的做法值得商榷,最起碼讓人產(chǎn)生很多質(zhì)疑,可謂說服力并不強,反倒有幫忙的嫌疑。
從情理角度來說,貪腐官員家屬找單位“開證明求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已經(jīng)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可以說,每個證據(jù)對涉事官員的判罰都產(chǎn)生重要影響,這個時候單位出面“開證明求情”顯然不合適,符合情理,但不符合法理。從法律角度來說,司法機關具有獨立審判權,任何人或任何機關不得隨意干涉。從這個角度來說,單位開具證明必須謹慎,一旦證明失實,很有可能影響司法審判的公正性。從涉事官員辯護人口中得知,請求單位開具證明是對辯護有幫助的,記者也了解到,法院最終依據(jù)相關證據(jù),對兩人瀆職的指控沒有認定。我們從中可以看出,單位“開證明求情”這一作證材料起到影響法院判決的作用,從一定程度上來說,這種證明材料作為判決依據(jù)是否公平公正值得商榷,干擾司法機關判案。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通過人情、關系、權力影響司法審判的做法動搖了法律權威,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這種做法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違法亂紀受到應有懲罰是應有之義,任何違反法律規(guī)定出具的證明,其實也是一種違法行為。筆者認為,單位“開證明求情”的做法應該反思,既然知道“功不抵過”,為何還開具表現(xiàn)良好證明?如果表現(xiàn)這么良好,還會貪腐?很明顯,開具證明這種做法有幫助減輕處罰之嫌。在筆者看來,背后折射出來的問題不容小覷,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對任何試圖干擾司法機關辦案的行為,都應堅決打擊、依法嚴懲,確保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边@就要求任何單位或任何人,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不能超越法律做出一些違法行為。作為司法機關,只有嚴格依法辦事才能保證案件的公平公正,才能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與此同時,筆者認為,這起事件給各級機關和黨政干部再次敲響了警鐘,不能因為人情、權力、關系而干擾司法審判,應該自覺遵紀守法,各司其職,讓依法辦事成為一種常態(tài),只有這樣才能樹立法律權威,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的公平正義,只有這樣才能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來源:中國江蘇網(wǎng))